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朱海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503********306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湘0503民初2560号 |
案号 |
(2022)湘0503执6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朱海飞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曾令成归还借款本金127170元,并自2021年6月28日起开始支付利息(利息以实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4%标准算至借款本金全部清偿之日止);驳回原告曾令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计1640元,由被告朱海飞负担1400元,由原告曾令成负担24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2-01-06 |
发布时间 |
2022-03-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