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郝仕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425********491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0425民初655号
案号
(2020)赣0425执34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永修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胡斌与被告郝仕冰之间关于车辆的买卖合同关系;二、限被告郝仕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返还原告胡斌购车款33450元,并承担自2019年12月1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以所欠购车款为本金、以年利率6%计算的违约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655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被告郝仕冰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永修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0-08-10
发布时间
2020-09-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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