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戴祥锡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325********14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830民初979号 |
案号 |
(2020)赣0830执46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永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西鼎康铜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西永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9月22日至2017年9月21日止按年利率5.0025%计算;自2017年9月22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7.50375%计算,再核减已付利息125896.28元);二、被告永新县鑫达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戴祥锡、邱金媚对被告江西鼎康铜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永新县鑫达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向原告江西永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西鼎康铜业有限公司追偿,对被告江西鼎康铜业有限公司反担保抵押的机械设备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戴祥锡、邱金媚对被告永新县鑫达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所清偿原告江西永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003元,由被告江西鼎康铜业有限公司、戴祥锡、邱金媚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永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8-05 |
发布时间 |
2020-09-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