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有鑫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402********105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830民初917号 |
案号 |
(2020)赣0830执39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永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张有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欧阳柏梅2760元。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期限履行缴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永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7-06 |
发布时间 |
2020-09-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