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祁军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102********03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609民初152号 |
案号 |
(2018)冀0609执32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徐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石家庄恒诚冶金机械阀门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小芬借款783,463元;二、被告祁军红对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李小芬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405元,减半收取计6,702.5元,由被告石家庄恒诚冶金机械阀门有限公司、被告祁军红负担5,467元,原告李小芬负担1,235.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8-05-18 |
发布时间 |
2018-05-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