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孙鑫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20106********20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津0106刑初316号
案号
(2020)津0106执181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贾莉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27日起至2033年11月25日止。所判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徐年吉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27日起至2033年11月25日止。所判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三、被告人刘峰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27日起至2031年5月25日止。所判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四、被告人尚晓梅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18日起至2029年1月17日止。所判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五、被告人孙鑫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所判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六、被告人胡锦琪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27日起至2025年5月25日止。所判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七、被告人徐年顺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所判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八、追缴违法所得,责令被告人退赔各被害人损失(清单附后),被告人尚晓梅、徐年顺退赔款项按比例发还相应被害人。九、涉案财产依法予以处置。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20-07-15
发布时间
2020-09-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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