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孙鑫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20106********20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津0106刑初316号 |
案号 |
(2020)津0106执180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贾莉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27日起至2033年11月25日止。所判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徐年吉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27日起至2033年11月25日止。所判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三、被告人刘峰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27日起至2031年5月25日止。所判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四、被告人尚晓梅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18日起至2029年1月17日止。所判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五、被告人孙鑫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所判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六、被告人胡锦琪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27日起至2025年5月25日止。所判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七、被告人徐年顺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所判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八、追缴违法所得,责令被告人退赔各被害人损失(清单附后),被告人尚晓梅、徐年顺退赔款项按比例发还相应被害人。九、涉案财产依法予以处置。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0-07-14 |
发布时间 |
2020-09-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