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崔建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20223********021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津0118民初1521号
案号
(2020)津0118执37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三审判庭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保证保险合同,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原告按约定履行了保证保险责任,被告没有履行约定义务,应负违约责任。原告按约定履行了保证责任,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没有按约定及时履行有关法律义务,造成本案纠纷的责任在被告。原告请求给付理赔款47724.97元、逾期保费6084元,符合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关于原告请求给付逾期违约金,约定日千分之一过高,应予适当调整,庭审中,原告主张逾期违约金可以调整为年利率24%,符合法律规定,违约金调整为年利率24%。原告主张给付律师费,没有提交证据证明,不予支持。被告崔建伟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及抗辩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崔建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代偿款47724.97元。二、被告崔建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费6084元。三、被告崔建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理赔款47724.97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7日至实际给付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15元,由被告崔建伟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20-01-09
发布时间
2020-09-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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