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赵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20104********00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津0116民初26364号 |
案号 |
(2020)津0116执554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本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赵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晓梅材料采购款、工程款、违约金共计96485元;二、驳回原告张晓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12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772元(原告已交纳),由被告赵强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0-07-03 |
发布时间 |
2020-09-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