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陶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084********653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505民初1506号
案号
(2020)苏0505执210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陶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归还理赔款81057.12元。二、被告陶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支付保费4356.03元。三、被告陶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83749.22元为基数(理赔款中的本金79393.19元与尚欠保费4356.03元相加),自2018年3月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95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95倍计算;理赔款中本金以外部分1663.93元,从起诉之日2020年4月2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四、驳回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7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98元,减半收取1699元,由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负担25元,由被告陶勇负担167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8-27
发布时间
2020-09-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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