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钱胜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422********285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413民初3276号
案号
(2020)苏0413执79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于本钱志军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向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393949.05元,支付利息28811.53元(计算至2019年6月14日),及自2019年6月15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利息、罚息,并承担律师代理费35000元。二、被告钱胜军、徐盛华、徐林妹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钱志军、钱胜军、徐盛华、徐林妹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91元,保全费4520元,合计9211元,由被告钱志军、钱胜军、徐盛华、徐林妹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金坛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3-09
发布时间
2020-09-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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