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陆卫东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222********0570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413民初6108号
案号
(2021)苏0413执514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陆卫东、朱红娟、朱国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虞斌支付货款人民币840000元。如被告陆卫东、朱红娟、朱国庆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100元(已减半),由被告陆卫东、朱红娟、朱国庆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陆卫东、朱红娟、朱国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金坛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10-18
发布时间
2022-03-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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