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402********1224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402民初619号
案号
(2021)苏0402执175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薇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孟天平归还借款400000元及利息180000元(合计580000元),及此后利息(自2021年2月6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计算)。二、被告王薇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孟天平归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自2019年7月19日至2020年1月19日按年利率17.4%计算,自2020年1月20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孟天平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6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255元,由原告孟天平负担80元,由被告王薇负担5175元。保全费3875元,由被告王薇负担。以上款项被告王薇合计负担90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据情节限制义务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对拒不履行的义务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6-08
发布时间
2022-03-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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