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余洋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2101********701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533民初518号
案号
(2020)冀0533执37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威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余洋向原告李保元借款本金335万元,利息为230万元。被告余洋于2020年5月1日前偿还本金235万元,2021年4月13日前偿还本金100万元;利息230万元于2022年4月13日前付清,如任何一期到期未还,则原告可对剩余全部款项申请强制执行;二、被告河北丰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本金335万元及利息230万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告河北丰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李保元借款46.4万元。河北丰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日前偿还给原告李保元46.4万元。四、双方再无其他争执;案件受理费58450元,减半收取计2922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李保元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5-28
发布时间
2020-09-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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