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樊毛秀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233********22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926民初882号 |
案号 |
(2020)赣0926执20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铜鼓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表示同意。二、子女抚养:原、被告之长子樊诺恒(2006年12月30日出生)、次子樊宇韩(2009年9月2日出生),由被告随带抚养。自2019年9月1日起至樊诺恒成年时止,由原告按照20000元/年的标准支付抚养费,2019年9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的抚养费用6400元由原告在2019年9月30日前支付,此后的抚养费用由原告按年度支付,在每年的1月15日前一次性付清。长子樊诺恒成年后至次子樊宇韩成年时止,由原告按10000元/年的标准支付次子樊宇韩的抚养费。原告依法享有探视权,被告有协助的义务。子女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本人自择。三、财产分割:原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建造的位于棋坪镇大梅村梨头咀组的砖木结构住房一栋(家庭共有财产),享受扶贫政策分配的位于棋坪集镇惠民小区c栋一单元5楼住房一套(家庭共有财产),其占有的份额均归两个孩子所有;其他财产,在原告处的归原告所有,在被告处的归被告所有。原、被告在江西铜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棋坪支行的贷款30,000元本息由原告负责偿还;其他债权债务,原、被告各自经手的由原、被告各自享有或负担。四、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铜鼓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4-15 |
发布时间 |
2020-09-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