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舒伟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124********42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124民初119号 |
案号 |
(2020)赣0124执11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进贤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限许东华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江西进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425,000元;二、限许东华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江西进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利息154,000元(暂算至2019年10月10日,之后利息按双方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三、胡媛女、许广华、舒伟凌对许东华上述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90元,由许东华、胡媛女、许广华、舒伟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进贤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8-05 |
发布时间 |
2020-09-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