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梁存库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828********74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1026民初2047号 |
案号 |
(2020)冀1026执107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梁存库给付原告张国强货款26653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欠款26653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标准,自2017年6月20日计算至全部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6元,由被告梁存库负担(案件受理费原告已向本院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将该款直接给付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取和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春玲人民陪审员 褚增林人民陪审员 郭建兴 二〇一九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高煦然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公 告 梁存库:本院受理原告张国强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冀1026民初20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7-29 |
发布时间 |
2020-09-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