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余海峻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1322********00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1322民初4300号 |
案号 |
(2020)粤1322执104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博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971206601436】。执行申请人:叶佰钻,男,身份证号码:441624199304210515,汉族,地址:广东省河源市和平县阳明镇均联村委会童子村6号,联系电话:13825476913。被执行人:余海峻,男,身份证号码:44132219860911001x,汉族,地址: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罗阳街道城东区上园十五座3号,联系电话:18998109994。申请请求:1、裁定强制被执行人立即支付给申请人多付的合同装修款68486元及支付违约金48000元合计116486元;2、裁定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判决确定义务期间的债务利息;3、裁定本案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事实与理由:申请执行人叶佰钻与被执行人余海峻关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博罗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粤1322民初43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4月9日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被执行人余海峻应于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多付的合同装修款68486元及支付违约金48000元合计116486元;如果未按该判决指定的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规定。由于该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没能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使申请执行人不能获得应得的权益。现特向博罗县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强制被执行人立即支付给申请人多付的合同装修款68486元及支付违约金48000元合计116486元;裁定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判决确定义务期间的债务利息;裁定本案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博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05-13 |
发布时间 |
2020-09-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