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龙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623********243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623民初2418号
案号
(2020)冀0623执28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涞水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许北北、董西西偿还原告孙海涛借款本金280000元,利息40700元,律师费19800元,保全费2170元,以上共计34267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完毕; 二、被告许北北、董西西向原告孙海涛支付2019年11月26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止期间的利息(以本金280000元为基础,月利率以2%为标准);三、被告张龙飞、苗宏娜、涞水中智嘉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董广月、许新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就本判决确定的第一项、第二项被告许北北、董西西应偿还的款项,向原告孙海涛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50元,减半收取计3125元,由被告许北北、董西西、张龙飞、苗宏娜、涞水中智嘉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董广月、许新月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涞水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4-07
发布时间
2020-09-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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