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彭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122********5211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湘0112民初1323号
案号
(2020)湘0112执312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彭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雷锋支行偿还借款本金70 000元及截至2018年3月15日的利息19 385.07元,并支付自2018年3月16日至贷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以尚未归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9.9937‰计算的逾期利息;二、驳回原告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雷锋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34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17元,由被告彭明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0-09-10
发布时间
2020-09-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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