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521********913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508民初251号
案号
(2020)苏0508执161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吴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归还欠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6725.35元(暂计算至2019年11月26日,之后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及借款借据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吴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支付律师费损失人民币28169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48元,减半收取4574元,财产保全费3270元,合计7844元,由被告吴敏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7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6-03
发布时间
2020-09-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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