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廖志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232********00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07民终1583号、(2019)粤0703民初2495号 |
案号 |
(2020)粤0703执612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571205606700】。 一、被告江门市志杰进出有限公司、廖志文、雷志强、余健彬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清偿原告郭志明借款本金1835761. 4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8月30日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郭志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江门市志杰进出有限公司、廖志文、雷志强、余健彬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本案案件受理费24050. 8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9050. 82 元,由原告郭志明承担1350. 82元,被告江门市志杰进出有限公司、廖志文、雷志强、余健彬负担277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08-20 |
发布时间 |
2020-09-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