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赵海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2329********001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184民初1842号
案号
(2019)冀0184执141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乐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河北温龙贸易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新乐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450万元及利息(2017年12月28日至2018年12月27日,利率为月息7.975‰;自2018年12月28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利率为月息11.9625‰,被告已支付利息150000元),被告赵胜芬、李会坡、付庆艳、赵海龙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原告新乐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付庆艳名下冀(2017)石家庄市不动产权第0083873号位于裕华区槐岭路29号石家庄裕华万达广场a-4号商业103房产、李会坡名下冀(2017)石家庄市不动产权第0083841号位于裕华区槐岭路29号石家庄裕华万达广场a-4号商业106房产、名下冀(2017)石家庄市不动产权第0083846号位于裕华区槐岭路29号石家庄裕华万达广场a-4号商业105房产、名下冀(2017)石家庄市不动产权第0083853号位于裕华区槐岭路29号石家庄裕华万达广场a-4号商业104房产、名下冀(2017)石家庄市不动产权第0085148号位于裕华区槐岭路29号石家庄裕华万达广场a-5商住楼底商107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800元,减半收取计544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59400元,由被告河北温龙贸易有限公司、赵胜芬、李会坡、付庆艳、赵海龙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新乐市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19-10-17
发布时间
2020-09-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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