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雁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20122********11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0923民初1947号
案号
(2020)冀0923执55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光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吉林沃森建筑装饰涂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北日出化工有限公司货款111900元;二、被告吉林沃森建筑装饰涂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河北日出化工有限公司逾期付款损失(以所欠货款为基数,自2017年3月19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年息6%计算);三、被告王雁龙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被告吉林沃森建筑装饰涂料有限公司给付原告财产保全费117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62元,减半收取计1381元,由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东光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6-01
发布时间
2020-09-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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