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杨帆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1025********00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1025民初666号 |
案号 |
(2020)冀1025执63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杨帆偿还原告霍永光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利息364.93元(自判决之日至清偿之日的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另行计算),以上共计20364.93元,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履行方式如下:户名:大城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账号:0410001329300105423开户行:工商银行大城县支行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元,由被告杨帆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7-13 |
发布时间 |
2020-09-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