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肖伟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1324********00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粤1324民初126号 |
案号 |
(2020)粤1324执74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龙门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990202600467】。被告肖伟华欠原告朱锦星借款人民币61600元及利息,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付清;借款61600从2016年5月1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926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肖伟华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龙门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08-19 |
发布时间 |
2020-09-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