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谢凌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204********53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粤1972民初13415号 |
案号 |
(2018)粤1972执754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深圳市合裕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裕元纸品包装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8,853.9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按每月5%的标准,分别以2017年6月的剩余货款343.38元为本金,从2017年7月31日起;2017年7月的货款25,392.72元为本金,从2017年8月31日起;2017年8月货款23,117.9元为本金,从2017年10月1日起;计至全部货款付清之日止,但逾期付款利息总额应以不超过48,853.98元为限);二、限被告深圳市合裕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裕元纸品包装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4,315元及担保费1,000元;三、被告谢凌芳对被告深圳市合裕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谢凌芳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市合裕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东莞市裕元纸品包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41元、保全费600元,共计1,241元,由被告深圳市合裕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谢凌芳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8-08-14 |
发布时间 |
2018-12-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