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罗锐奖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1422********09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1323民初4185号 |
案号 |
(2020)粤1323执20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惠东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980204601380】。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胡友青与被告惠州幸润房地产有限公司、被告罗锐奖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原告胡友青与被告惠州幸润房地产有限公司、罗锐奖共同确认:被告惠州幸润房地产有限公司、罗锐奖于2020年4月18日前退还原告胡友青245108元,以上款项转至原告胡友青名下的银行账户(账号:6217995840055425680,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深圳分行)如被告惠州幸润房地产有限公司、罗锐奖未按本调解协议第一条约定的期限退还款项,原告胡友青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告惠州幸润房地产有限公司、罗锐奖连带一次性支付应退还总款项245108元扣减已支付款项后的剩余拖欠款项,并自2018年8月1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支付的利息。三、本案案件受理费4976元(原告已预交4976元),减半收取2488元,由被告惠州幸润房地产有限公司、罗锐奖连带负担,由被告惠州幸润房地产有限公司、罗锐奖于2020年4月18日前一并支付至原告胡友青名下的银行账户(账号6217995840055425680,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深圳分行)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惠东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05-19 |
发布时间 |
2020-09-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