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叶浩青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803********20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粤0883民初841号 |
案号 |
(2018)粤0883执59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吴川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吴川市永兴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借款本金26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2月6日至归还清借款之日止,年利率按9.9%计算,逾期贷款的罚息利率在双方签订的合同确定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二、被告被告湛江市金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叶浩青、叶观寿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吴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第一项判决主文所确定的贷款本息范围内对被告吴川市永兴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提供的位于吴川市大山江街道覃榜村国道325线边塘尾岭的办公楼一幢(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C6455889,建筑面积1353. 76平方米:);宿舍一幢(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C6455887, 建筑面积244.2平方米);厂房一幢(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C 6455890,建筑面积2328.06平方米)及土地使用权一块{产权证号:吴府国用(2006)第08210400001号,使用面积37000平方米}抵押物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吴川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8-05-16 |
发布时间 |
2018-07-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