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黄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22********34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402民初2925号 |
案号 |
(2018)苏0402执144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常州市禾香塑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贷款本金1899199元、暂计至2017年4月6日的利息126479.11元,并支付自2017年4月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二、常州市禾香塑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律师费98800元。三、常州复捷顶盛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黄晴、盛成雨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若常州市禾香塑业有限公司不能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判决义务,则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有权以黄晴、盛成雨提供的抵押房产(常房他证武字第00346428号)、黄超提供的抵押房产(常房他证武字第00346432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796元,公告费6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9396元,由常州市禾香塑业有限公司、常州复捷顶盛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黄晴、盛成雨、黄超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8-04-10 |
发布时间 |
2018-07-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