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曹斌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302********10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1204民初4532号
案号
(2020)皖1204执200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曹斌、杨建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颍泉5支行以本金99000元为限及利息、滞纳金,执行时应扣除曹斌2019年8月30日之前已偿还的本息;二、被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以上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19元,由原告负担200元,被告曹斌负担71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9-14
发布时间
2020-09-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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