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亮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221********485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泉民二初字第00062号 |
案号 |
(2020)皖1204执恢1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郭啊娥、王亮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行已逾期应还本金、逾期罚息303515.32元及违约应承担利息(拖欠本金299767.75元及逾期罚息3747.57元,暂计至2014年11月7日,至给付之日时止),违约应承担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自2014年11月7日计至本息给付之日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53元,减半收取2926.50元,由被告郭啊娥、王亮负担。6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9-08 |
发布时间 |
2020-09-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