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谭俊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1623********60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皖1204民初1216号
案号
(2020)皖1204执恢11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行与被告谭俊于2013年12月20日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汽车专向分期付款合同》;二、被告谭俊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行本金149278.25元及利息、滞纳金(均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分别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行有权就被告谭俊的kd5210汽车的价值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贾建瓴在被告谭俊的kd5210汽车的价值之外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贾建瓴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谭俊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09元,由被告谭俊、贾建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9-08
发布时间
2020-09-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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