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宋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3022********018X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粤0304民初25158号
案号
(2018)粤0304执76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福田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东莞市海迪精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偿还贷款本金28000000元、利息68164.06元及相关逾期利息、复利二、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对被告深圳市尊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沙头角沙盐路海都花园一层B和海都花园一层C享有抵押权,有权就依法处分上述房产所得之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林文彬、宋辉对被告东莞市海迪精机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林文彬、宋辉任一人承担责任后,权向被告东莞市海迪精机有限公司追偿。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18-01-15
发布时间
2018-04-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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