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锰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582********34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0523民初2015号 |
案号 |
(2020)湘0523执65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邵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李锰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罗越强借款330 000元,并自2018年7月13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此款由被告汇至本院案款专户(户名:邵阳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塘渡口振羽广场支行,账号:43001560165052500919);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14元,由被告李锰军负担。原告罗越强已预交,被告李锰军在偿还原告借款时一并付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邵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9-03 |
发布时间 |
2020-09-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