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黄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525********53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591民初3447号 |
案号 |
(2017)苏0591执419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吴建英、黄勇确认尚欠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借款本金203262.05元,及截至2017年5月17日的欠息42844.03元(包括利息、罚息、复利)及自2017年5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0.67%计算的利息,按年利率16.005%计算的罚息及复利。上述本息的还款方式:于2017年6月30日归还本息3万元;自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12月1日止,每月30日之前归还本息2万元;余款于2017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二、被告吴建英、黄勇于2017年12月30日前支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律师费10221元。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288元,由被告吴建英、黄勇于2017年12月30日前支付给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四、如被告吴建英、黄勇未按本协议约定按期足额归还任何一期款项,则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有权就被告的全部未还款项及律师费、诉讼费一并申请执行。五、被告黄斌、吴江兴霓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对被告吴建英、黄勇的上述第一、二、三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黄斌、吴江兴霓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吴建英、黄勇追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7-11-08 |
发布时间 |
2018-03-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