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胡桂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730********502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赣0730民初1795号
案号
(2020)赣0730执115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宁都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刘凌云、魏笑菊因本案火灾造成的损失60898.87元,由被告赣州通天岩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赔偿20%计12179.77元,由被告黄运明赔偿20%计12179.77元,由被告李国庆、李敏、胡桂兰共同赔偿30%计18269.66元,由被告丁德燊、丁永泉、胡桂香共同赔偿30%计18269.66元;二、以上给付款项,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被告赣州通天岩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黄运明已支付的临时安置费4700元,不得抵扣上述赔偿款;三、驳回原告刘凌云、魏笑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83元,由原告刘凌云与魏笑菊负担913元,由被告赣州通天岩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74元,由被告黄运明负担274元,由被告李国庆、李敏、胡桂兰负担411元,由被告丁德燊、丁永泉、胡桂香负担411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0-08-05
发布时间
2020-09-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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