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胡桂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730********50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730民初1790号 |
案号 |
(2020)赣0730执12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都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本案火灾事故造成原告宋炳生、官海英的合理损失经本院依法确认为四项共计币244938.52元,它包括:1.房屋修复费用176394.52元;2.内部财物损失31544元;3.鉴定费19000元;4.租房费用12月×1500元/月=18000元。二、原告宋炳生、官海英上述损失244938.52元,由被告赣州通天岩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赔偿20%计币48987.7元,由被告黄运明赔偿20%计币48987.7元,由被告李国庆、李敏、胡桂兰共同赔偿30%计币73481.56元,由被告丁德燊、丁永泉、胡桂香共同赔偿30%计币73481.56元。以上须给付之款项,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被告通天岩公司及被告黄运明已给付的房租费1500元可抵扣上述款项,已给付的生活费5250元不能抵扣上述款项。三、驳回原告宋炳生、官海英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04元,由原告宋炳生、官海英共同负担1130元,由被告赣州通天岩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995元,由被告黄运明负担995元,由被告李国庆、李敏、胡桂兰共同负担1492元,由被告丁德燊、丁永泉、胡桂香共同负担1492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宁都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8-10 |
发布时间 |
2020-09-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