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卫东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40411********0459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晋0502民初2143号
案号
(2020)晋0502执恢16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被告卫东、侯小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晋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7万元,并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向原告晋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从贷款发放之日2016年2月2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2.被告桑晋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13230元,由被告卫东、侯小莉、桑晋军共同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立案日期
2020-07-07
发布时间
2020-09-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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