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梁凤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20107********75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津0116民初23150号
案号
(2020)津0116执571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本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天津滨城天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所欠原吿天津滨海德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250000元以及截至2018年12月28日的利息947053.37元,并支付自2018年12月2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2250000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月7.5‰)上浮50%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二、被告天津滨城龙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梁风雨、梁风伟、梁凤奎、刘学文、仝巨臣、张可新、王红梅、郭永俊、吕元友对本判决第(一)项的全部给付内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三、如被告天津滨城天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未能在上述期限内清偿上述债务,则原告天津滨海德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梁风雨所有的坐落于蓟州区官庄镇西石佛村北侧恒大金碧天下281-2的房地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之价款优先受偿,不足部分由被告天津滨城天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继续清偿,超出部分归被告梁风雨所有。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2376元(原告已缴纳),公告费520元,由被告天津滨城天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滨城龙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梁风雨、梁风伟、梁凤奎、刘学文、仝巨臣、张可新、王红梅、郭永俊、吕元友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应在上诉期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视为放弃上诉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20-07-07
发布时间
2020-09-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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