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董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0106********2079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黑0110民初711号
案号
(2020)黑0110执恢16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项丽、董琳尚欠原告王春莲、张建新借款本金55万元,定于2017年2月25日起至2018年2月25日期间,每月25日前偿还二原告借款本金1万元,共计13个月,还款13万元;于2018年3月25日起至2019年11月25日前,每月25日前偿还二原告借款本金2万元,共计21个月,还款42万元; 二、上述款项,如被告项丽、董琳有一期未按时偿还原告王春莲、张建新借款本金,原告王春莲、张建新可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数额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16年10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9300元(二原告已预交9350元),本院减半收取4650元,由原告王春莲、张建新共同负担2325元,由被告项丽、董琳共同负担2325元,二被告于2019年11月25日前给付原告王春莲、张建新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省份
黑龙江
立案日期
2020-04-03
发布时间
2020-09-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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