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郁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421********05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园商初字第02797号 |
案号 |
(2015)园执字第0369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常州市五丰药用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借款本金414122.73元,利息、罚息91581.8元,并支付自2014年7月9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625%计算的罚息和复利; 二、被告常州市五丰药用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支付律师费19000元;三、被告王文军、王郁峰、陈幸对被告常州市五丰药用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常州市五丰药用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追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5-10-21 |
发布时间 |
2017-07-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