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周旭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32226********09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1204民初2802号
案号
(2020)皖1204执124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甲方同意将其中10%的股权转让给乙方;二、乙方同意提供借款人民币30万整(用于开发矿产供甲方使用);三、甲方在经营中每销售一笔货款所得利润10%在2个工作日内打入乙方账号。(中国农业银行合肥经济开发区支行,账号:6228480668379199379);四、本协议字2017年6月4日起至2018年6月4日止,款到协议生效。五、本协议到期时,甲方无条件偿还借款,如果乙方再次借款或投入另有协议。六、本3协议如有争议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由不违约方当地人民法院仲裁。七、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担保人一份。甲方签字:周旭(签名、按指印)身份证号:532226196601300912担保人签字:刘驹(签名)身份证号:532201196107030331乙方签字:沈继洲(签名、按指印)身份证号:3421011956091086152017年6月4日”。次日,沈继洲按协议约定通过银行给周旭转款30万元。本院认为,沈继洲与周旭签订的《转让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当事人应按约定履行义务。沈继洲按约定履行了交付30万元的义务,周旭未履行股权转让手续的义务,未办理股权转让登记备案,亦未按协议约定履行支付利润的义务,造成合同未能履行,沈继洲要求周旭返还30万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鉴于周旭未履行合同义务,应返还沈继洲30万元的同时,并应按沈继洲投入的30万元的20%支付违约金。刘驹作为担保人,应承担连带责任。周旭、刘驹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其诉讼权利,应自行承担因此带来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旭返还原告沈继洲300000元及违约金60000元,合计360000元,被告刘驹承担连带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4二、驳回原告沈继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60元,由原告沈继洲负担960元,被告周旭负担7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7-10
发布时间
2020-09-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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