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志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223********22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1082民初7612号 |
案号 |
(2020)冀1082执30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三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志勇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河支行偿还欠款本息合计107850元,并自2019年2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复利、手续费和违约金(按《龙卡信用卡装修分期业务申请人约定条款》《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章程》的约定计算);二、被告刘志勇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河支行支付律师费31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57元,减半收取计1229元,由被告刘志勇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本院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三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9-09 |
发布时间 |
2020-09-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