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黎惠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2830********004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 粤5381民初2218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20)粤5381执129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罗定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黎惠明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借款本金17500元及利息(自2019年8月7日起的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础按年利率6%计算至还清之日止)给原告梁达利。二、驳回原告梁达利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3元(原告梁达利已预交),公告费260元,共873元,由原告梁达利负担283元,被告黎惠明负担59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罗定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07-31 |
发布时间 |
2020-09-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