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厉昌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1102********16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鲁1102民初3405号
案号
(2017)鲁1102执132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日照西尼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 500 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1 500 000元计,自2015年12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内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二、被告张海华、被告许晓晨、被告日照广茂泰工贸有限公司、被告高兴玉、被告路娜、被告高兴宝、被告王均花、被告日照新天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厉昌军、被告杨丽丽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张海华、被告许晓晨、被告日照广茂泰工贸有限公司、被告高兴玉、被告路娜、被告高兴宝、被告王均花、被告日照新天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厉昌军、被告杨丽丽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日照西尼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 300元,减半收取9 150元,保全费5 000元,均由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17-05-03
发布时间
2017-11-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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