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525********051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509民初11415号
案号
(2020)苏0509执504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苏州阿帕鑫纺织有限公司向原告吴江市盛泽镇华夏涂层厂支付加工款人民币10313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其中,截至2019年8月19日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为4201.13元;2019年8月20日起的逾期付款利息以10313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采用转账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营业部;账号:6228400406194737660)。二、被告张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92元、保全费1140元,合计3732元,由原告负担374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3358元。二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至本院(账户名称: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营业部,账号:6228400406094868169)。二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原告已预交,本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退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5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我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7-29
发布时间
2020-09-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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