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崔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1222********14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506民初5295号
案号
(2020)苏0506执257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崔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芮良借款人民币250000元及该款自2019年5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及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4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0元,财产保全费1957元,公告费900元,合计人民币8357元,由被告崔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555301040017676。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6-18
发布时间
2020-09-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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