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车荣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524********29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虎商初字第1317号 |
案号 |
(2016)苏0505执14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苏州兑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归还借款本金450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67379.11元(计算至2013年9月21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双方签订的《小企业借款合同》的约定继续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二、被告苏州市询恒商贸有限公司、苏州禾汇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张伟、车荣伟、杨斌对被告苏州兑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5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向被告苏州兑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追偿。三、被告苏州信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苏州兑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45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向被告苏州兑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案件标的款专户,开户银行:新区农行商业街支行,账号:548401040002924)。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815元,公告费600元,合计48415元,由被告苏州兑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苏州市询恒商贸有限公司、苏州信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苏州禾汇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张伟、车荣伟、杨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550101040009599。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06-17 |
发布时间 |
2016-12-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