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吉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124********06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104民初7530号
案号
(2020)冀0104执250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陈素芳、王吉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22215.98元及利息、滞纳费(利息和滞纳费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以所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付,被告已偿还的借款本金541.26元、借款利息2056.4元、滞纳费2254.23元予以扣除)。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1638元,由被告陈素芳、王吉辉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6-02
发布时间
2020-09-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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